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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农民进城就业安家推进城镇化进程的实施意见

关于鼓励农民进城就业安家推进城镇化进程的实施意见

来源:南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万人浏览   0人点赞   发布日期:2023-05-04

经南陵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三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5月1日,南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南陵县公安局、南陵县财政局、南陵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合印发《关于鼓励农民进城就业安家推进城镇化进程的实施意见》,全文如下:

关于鼓励农民进城就业安家

推进城镇化进程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新型城镇化规划(2021-2035)》(皖发改规划〔2022〕136号)等文件精神,鼓励农村居民进城购房,加快城镇化建设,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补助范围

1.本县农村居民(户籍在我县农村的居民,包括“一元化”户籍制度改革前登记为“粮农、菜农、农村集体户等”)。

2.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即期房和现房,不包括二手房),于2023年5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期间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

二、补助标准

购房补助包括面积补助和契税补助。

1.面积补助:按购房面积一次性补助400元/㎡,每套住房最高补助5万元。期房按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面积核计,现房按不动产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核计。

2.契税补助:按购房实际缴纳契税的50%给予补助。

三、补助申请

期房面积补助在预售合同签订备案后申请,契税补助在缴纳契税后申请;现房面积补助和契税补助在取得不动产权证后一并申请。

四、其他规定

1.购房人为二人及以上的,均为农村居民的享受全额购房补助;含非农村居民的,按购房人中农村居民所占比例享受购房补助,其中合同载明份额约定的,按照约定份额比例给予补助。

2.享受农村居民购房补助的商品住房,因特殊情况确需解除合同的,应将享受的购房补助退回后,办理解除合同手续。

3.在2023年5月1日前已在县住建局网签系统签约的商品住房不享受购房补助。

4.申请人应如实填报申请,对提供虚假材料恶意骗补(含应退未退)人员,一经查实,由审核责任相关单位协同追回购房补助资金,并严肃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对审核不严、履职不到位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严格追责问责。

5.购房补助的申请收件截止时间为2026年4月30日。

五、部门职责

1.县住建局牵头负责购房补助工作,负责申请受理、购房时间和发放购房补助资金并建立台账。对审查不符合条件的负责通知申请人退件,对符合条件审批通过的,负责将补助有关信息记入楼盘录入信息系统进行同步管控,县自规局协助。

2.县发改委、县教育局、县人社局、县卫健委等单位协助核查享受购房补助情况并出具核查意见。

3.县公安局负责农村居民户籍确认工作,户籍所在地村(社区)、镇人民政府协助。

4.县财政局负责审核并安排购房补助资金。

5.各相关单位应确定具体经办人员,切实履行职责,形成工作合力,方便农村居民办理购房补助申请、资格审核等手续。

六、申请材料及要求

1.申请材料

①《审批表》(详见附件);

②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

③商品房买卖合同(期房提供),房屋不动产权证书(现房提供);

④房屋契税完税证明、购房发票;

⑤申请人在本县商业银行开设的存折(卡)或社保卡。

2.购房补助申请统一安排在县市民服务中心二楼县住建局窗口受理,审核受理时间统一为每月1日至15日(工作日)。

3.县住建局由当月16日起牵头协调县发改委、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人社局、县卫健委等单位于次月15日内形成审核意见;

4.通过资格审核的,在南陵县政府网站(网址:http://www.nlx.gov.cn/)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县住建局向县财政局申请下达补助资金并告知申请人,将资金拨付至申请人开设的存折(卡)或社保卡(时限为60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退回重新审核。

七、本实施意见与其他类型购房补助政策不叠加享受,未尽事宜及办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由县住建局牵头,相关部门会商解决。

八、本实施意见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 

附件:

1.南陵县农村居民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申请购房补助审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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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南陵县农村居民购房补助申请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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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南陵县农村居民购房补助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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