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县城规划区这项费用征收标准调整
大浦试验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陵各单位:
根据2021年南陵县规划和土地委员第8次会议研究决定,对《南陵县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办理转让、抵押、依法收回实施办法》(政办〔2017〕21号)中关于县城规划区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土地出让金征收标准进行补充调整,现予以公布,自2021年10月8日起执行。
附件:1.补充涉及集体土地征收安置的商业房土地出让金征收标准
2.调整后的县城规划区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土地出让金征收标准表
原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到国有土地上的,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安置商业房转让、抵押时,
由政府投资建设商业房安置的,按照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土地出让金标准增加40%计收;
由政府回购商业房安置的,按照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土地出让金标准增加100%计收。
备注:集体土地征收安置的住宅房土地出让金征收标准不变。
备注:1、土地出让金征收标准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报县政府批准后实行公告、公示,原则上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2、住宅类:根据宗地所在土地级别位置,按确定的楼面地价标准(其中独栋、联排住宅按确定的一般普通住宅楼面地价的2倍计收;房改房按确定的楼面地价标准的70%计收)计收土地出让金。
商业类:根据宗地所在土地级别位置,按确定的楼面地价标准(其中沿街商业按100%计收,后街商业按70%计收)计收土地出让金。
3、商住混合用地按商住比例分别计算,二、三层商业按标准楼面单价50%计收。
4、籍山镇县城规划区范围外执行县城规划区四级用地级别标准的70%。